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文献选编》,近日已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全书分四册,共收入二百四十三篇重要文献。现将该书主要篇目介绍如下。
《关于政权问题》是毛泽东同志1948年1月18日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决定草案《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的第三部分。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帝反封建的政权。人民大众组成自己的国家并建立代表国家的政府,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于人民大众的国家及其政府的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权力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各级政府。
《论人民民主专政》是毛泽东同志1949年6月30日为纪念中国共产党二十八周年而写的一篇文章。指出,人民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领导之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向着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实行专政。对于人民内部,则实行民主制度。这两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的联盟,而主要是工人和农民的联盟。人民民主专政需要工人阶级的领导。
《关于人民代表大会问题》是刘少奇同志1949年8月28日在东北局干部会议上的讲话的第四部分。指出,人民代表大会,这是以后的国家制度,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会议要与资产阶级议会制区别开,这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本质上不同。我们人民代表会议是工农劳动人民真正有自由,不是形式,因为它的专政是靠群众积极性,靠保护群众利益,来把群众积极性发扬起来,去解决它自身切身的问题。资产阶级人民议会装样子,我们不是装样子,而是能够真正解决问题,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经过人民代表会议启发人民积极性,教育群众。所以人民代表会议是人民政府和人民联系的最好形式。
《关于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和实行普选》是周恩来同志1953年3月1日在招待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三中全会扩大会议代表时的讲话的第三部分。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完全不同于资产阶级的议会制。人民代表大会是经由人民选举产生出来的,是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人民代表大会和苏维埃也是有不同的。苏联是两院平行制,除联盟院外,还有民族院。而中国的少数民族的人数只占全国人口的十四分之一,可以不成立民族院,但在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按人口的比例数要大于汉族代表的比例数。应该把普选看作是检查工作和考验干部的机会,不要为选举而选举,要选出肯为人民服务的人。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是刘少奇同志1954年9月15日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报告。报告指出,我们制定的宪法当然只能是人民民主的宪法。这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而不是属于资产阶级类型的宪法。宪法草案是对于一百多年以来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的历史经验的总结,是对于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的历史经验的总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新的历史经验的总结。还就国家的性质问题、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步骤问题、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和人民的权利和义务、民族区域自治问题等,对宪法草案的基本内容作了说明。对全民讨论中提出的意见进行了回答。
《建立与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建设事业必不可少的保证》是朱德同志1954年12月9日在全国第三次民政会议上讲话的一部分。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宪法制定以后,就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经过人民代表来制定一切计划,选举一切工作人员,同时对他们实行监督。另一方面,还要领导人民共同执行这些计划。这一制度既便利于国家领导的集中与统一,又便利于人民群众积极性和创新性的发挥。建立与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广大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力,是国家建设事业必不可少的保证。
《政协的性质有别于人大》是毛泽东同志1954年12月19日邀请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座谈政协工作时谈话要点的一部分。强调,政协的性质有别于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也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如果把政协全国委员会也搞成国家机关,那就会一国二公,是不行的。要区别各有各的职权。政协是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统一战线组织,是党派性的,它的成员主要是党派、团体推出的代表。
《专政要继续,民主要扩大》是周恩来同志1956年7月21日在中国共产党上海市第一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的节录。指出,要在我们的国家制度上想一些办法,使民主扩大。人大代表,还有政协委员,可以从与政府不同的角度去接触广大人民,接触实际,看我们的工作是否做得恰当,就是说可以去找岔子。把所有代表的发言,包括批评政府工作的发言,不管对的、部分对的甚至错的都发表出来。人民代表提出的意见,政府要出来回答。就是允许唱“对台戏”,当然这是社会主义的“戏”。还要进一步使人大代表参加对政府工作的检查。
《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是董必武同志1956年9月19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发言。指出,人民民主法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群众通过国家机构表现出来的自己的意志,是我们国家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依法办事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必须有法可依。这就促使我们要赶快把国家尚不完备的几种重要的法规制定出来。其二,有法必依。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党必须注重法制思想教育,必须适当加强司法机关的组织,更重要的还在于加强党对法制工作的领导。
《民主和法制两手都不能削弱》是邓小平同志1979年6月28日会见以竹入义胜为团长的日本公明党第八次访华团时的谈话。强调,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
《法律要有极大的权威》是叶剑英同志1979年7月1日在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的闭幕词的主要部分。强调,法律和规章条例一经制定,就要有稳定性和连续性,要有极大的权威,只有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修改,而不能以任何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为转移。一切公民,无论是党内党外、上级下级,无论是什么社会地位和社会成分,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级领导干部,不论职位多高,都是人民的公仆,只有勤勤恳恳为人民服务的义务,决不允许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是1979年9月9日印发的。强调,严格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办事,坚决改变和纠正一切违反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错误思想和作法。各级司法机关处理违法犯罪问题,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具体分析,准确量刑。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使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运用各种宣传工具,采用生动活泼的方式,广泛、深入地对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宣传法律,加强法制教育。
《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是邓小平同志1980年8月18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1980年8月31日政治局讨论通过。指出,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主要应当努力实现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一)经济上,迅速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二)政治上,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利,健全革命法制,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打击一切敌对力量和犯罪活动,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三)为了实现以上两方面的要求,组织上,迫切需要大量培养、发现、提拔、使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比较年轻的、有专业知识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
《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邓小平同志1980年12月25日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讲话的节录。指出,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党内生活和国家政治生活中,要真正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
《不仅要靠党的政策,而且要依法办事》是彭真同志1984年3月13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座谈会上的讲话。强调,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一要有法可依,二要依法办事。党的政策要经过国家的形式而成为国家的政策,并且要把在实践中证明是正确的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要有宪法,还要有许多法,那都要按照国家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一经制定,就要依法办事。民主就不能怕麻烦。
《中共中央关于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的通知》是1984年4月26日印发的。指出,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所有宣传单位,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任免,都要在组织手续、法律程序完备后,才能公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各级党委审查同意、须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或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人选,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提出不同意见。对这些意见,有关的党委应该认真加以考虑。如果意见有道理,应该重新考虑人选;如果认为人选不宜改变,或者认为提的意见不全面或与事实有出入,应该耐心说明、解释;如果多数代表或委员不同意,不要勉强要求保证通过。
《中共中央关于全党必须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通知》是1986年7月10日印发的。强调,全党必须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各级干部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法制的约束,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办事是一致的。各级党委要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领导,坚决支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政策性的决议、决定,党内事前要经过同级党委原则批准,经过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后,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格遵守,坚决执行。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提高司法机关的权威。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干部队伍的建设。各级公安、司法机关的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带头学法懂法,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把各项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1990年4月4日通过,共9章160条。规定,国家决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同时,还对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对外事务,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执法检查和制定法律同等重要》是万里同志1992年2月25日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的讲话。指出,监督法律的实施,是各级人大的重要职责。检查法律实施情况就是履行监督职责的一种重要形式。一定要把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制定法律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对所有法律的实施情况,都要进行检查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宪法实施的检查监督。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3年3月31日通过,共9章145条。规定,国家决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澳门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同时,还对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对外事务,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根本任务》是乔石同志1996年3月17日在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的讲话和1997年3月14日在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的讲话的节录。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关键在于坚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办事,就是要依法治国。要进一步加强立法,严格执法。要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则和我国的国情,全面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集约型经济所必需的法律体系,同时抓紧制定其他方面急需的重要法律。法律制定后,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江泽民同志1990年3月18日在参加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全国政协七届三次会议的党员负责同志会议上讲话的一部分。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的执政地位是通过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来实现的;加强党的领导与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是一致的,党要尊重和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继续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能,特别是加强立法工作和监督工作;要进一步密切各级人大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身建设。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江泽民1997年2月27日在参加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政协八届五次会议的党员负责同志会议上讲话的一部分。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同坚持党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同加强思想道德文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要始终注意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进一步搞好立法和监督工作》是李鹏同志1998年4月29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讲话的主要部分。强调,立法工作要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要把常委会的立法工作与党中央、国务院对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立法要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要进一步改进审议法律草案的程序。要把监督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加大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方式,特别是要增强监督的实效。要围绕改革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工作监督。人大监督的目的是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由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1984年5月31日通过,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001年2月28日修正,共7章74条。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同时,还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宪法》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982年12月4日通过,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2004年3月14日第四次修正。除序言外,共4章138条。规定,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时,还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等问题作出规定。
《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是胡锦涛同志2004年9月15日的讲话。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更好地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与时俱进。
《反分裂国家法》由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2005年3月14日通过,共10条。规定,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是2005年5月26日印发的。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重点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的作用,支持、规范和保证其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二是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制度建设,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机关和代表机关的作用。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胡锦涛同志2006年3月3日在参加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的党员负责同志会议上讲话的一部分。指出,我国的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目标,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任务,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保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由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1979年7月1日通过,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2010年3月14日第五次修正,共12章57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还对选举机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各少数民族的选举,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程序,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等问题作出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由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992年4月3日通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010年10月28日第二次修正,共6章5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同时,还对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对代表的监督等问题作出规定。
《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和基本经验》是吴邦国同志2011年1月24日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们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立法路子。这当中最重要的经验有五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关情况的报告〉的通知》是2011年4月12日印发的。指出,一个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在加强法律实施上狠下功夫,着力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完善法律实施机制,不断提高法律实施的科学化水平;在加强普法教育上狠下功夫,切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断改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善于在法制轨道上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
《把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任务》是张德江同志2013年3月19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讲话的一部分。指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处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第一线,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负有重要使命。要在新的起点上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加强和改进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是习近平同志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讲话的一部分。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要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解决好两个重大问题:一是要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二是要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
《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是习近平同志2014年9月5日的讲话。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新形势下,要毫不动摇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要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点要做好几个方面工作: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加强和改进法律实施工作,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六十年的实践经验》是张德江同志2014年9月15日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理论研讨会上讲话的一部分。指出,认真总结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60年来的实践经验,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切实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二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三是坚持实现民族振兴的历史使命,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四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五是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发展;六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2014年10月23日通过的。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习近平同志2014年10月23日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讲话的一部分。指出,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