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是法治的基础,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地方性法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推进地方立法精准化精细化,是实现良法善治的重要抓手,也是全面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提高立法质量是永恒的主题。能解决问题的立法就是好的;而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立法,写多少条其实也都是虚的,立法效果往往也是不理想的。
地方立法如何既能突出地方特色,又起到对国家立法“拾遗补缺”的作用,尤其是修改后的立法法新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后,地方立法权到底该如何行使,成为各地人大不断探索和思考的问题。
记者从近日召开的第二十三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了解到,近年来,围绕如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各地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
一些地方提出,地方立法的目的在于细化和补充国家法律的规定,要提高立法精细化水平,一是定位要精准,缺什么补什么、需要什么立什么;二是立项选题要精细,应选择确有必要、急需规范的事项;三是立法内容要精细,不必“穿靴戴帽”,更不要繁文缛节,要切实解决问题。一些地方提出要加强立法程序的精细化管理,确保各个环节精耕细作,精雕细琢;有的地方还提出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立法流程管理,探索智慧立法系统建设,推进立法精细化、智能化。但同时,实践中依旧存在着很多的困惑和问题。
被赋予地方立法权后,江西省上饶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冠森在实践中遇到不少矛盾,比如突出特色与有序推进之间的矛盾、领导点题与立法实际之间的矛盾等等。他以城管条例为例,写得太粗不管用,写得细才有用,但细在哪里又是问题。
谢冠森面临的这些问题,很多其他的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的人大,也同样挠头。此外,政府立法需求不多、人大立法部门经验不足、老百姓不懂……这也都是目前地方人大立法工作实践中面临的现实难题。
地方立法的边界在哪里、怎么才能不和上位法相抵触?地方立法的地位和作用,尤其是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地位和作用是什么?设区的市立法工作任务、模式和路径是什么?本次座谈会的小组讨论中,与会人员纷纷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徐少华认为,地方要提高立法质量,需遵循科学立法,即必须遵循宪法和立法法,确保地方立法符合上位法。“有些领域还没有国家法律,地方立法可以先行先立,也可以有特色,但是不能与宪法、法律的精神和原则相抵触。只有遵循了宪法和上位法,地方立法才有了根本的保障。先行先试,维护法制统一是前提。特别是涉及体制改革方面的法律。假如立出来的法规与宪法、上位法有抵触,这就根本谈不上立法质量。”
“地方立法调整对象必须是在立法范围之内,不能和上位法相抵触,但具体认定不抵触的时候是很难的,是否超过立法权限也很难理解。”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张民认为,既然地方立法空间已经被压缩得很小,那么地方立法就要走“小而少”“少而精”“精而灵”的道路。
此外,一些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的与会人员表示,地方立法主要就是看特色、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建议采取就近、分片等方式加强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