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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法》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

  • 发布日期: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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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科学技术普及法》主要精神及释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科学技术普及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科学技术普及法的立法宗旨  

  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从来没有像当今这样全面影响着人类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实践。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已成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是否有强盛竞争力的根本标志。世界各国在争夺人才的同时,致力于普及和提高全体国民的科学文化水平,以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创新能力。根据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和我国长远的基础性建设需要,我国制定了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  

  科普立法是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党和国家确立的实现现代化,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总的奋斗目标和总任务,是需要一系列重要的政策和策略来实现的。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实现党和国家总目标、总任务的重要政策和途径。进行全民的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为科普)是实施这两大战略的重大的基础性工作,同时也是实现党和国家确立的总目标、总任务的长远的奠基工程。  

  科普立法是为了加强科普工作。科普法不同于科技政策、决定或其他的行为规范,它具有其它行为规范代替不了的作用。科普立法为加强科普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科普法将普及科学技术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全体人民的意志,体现和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力。科普法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器,都成为保证科普事业依法发展的坚强后盾。2002年6月29日,科普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的科普工作全面进入一个法制化的新阶段。  

  科普立法是为了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江泽民同志指出:“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取决于人力资源的国民素质。无论是作为广大国民的人力资源还是学有专长的人才资源,都要不断进行科普的,科普立法就是对发挥“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作用的法律支持。  

  我国国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不高,主要是文化偏低、科技素养不高、法制观念淡薄等。这种落后状况与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文明昌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要求很不适应。科普立法正是为了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以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科普法的立法依据  

  宪法和有关法律是科普法的立法依据。《宪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条也规定了“国家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摘自《科技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