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是实行法治的前提。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在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进程中,地方立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9月6日至7日,第二十三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在广西南宁举行。记者从会上获悉,截至目前,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共制定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1万余件,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发挥了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的重要作用,有力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为国家立法提供了有益经验,为形成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了积极贡献。
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全过程
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本质的特征和最根本的保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
面对立法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难度越来越大的新形势,各地在地方立法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大表大会制度优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各地人大在立法规划、组织起草、审议完善等各个环节上,在立法所调整规范的各个领域和方面,自觉坚持党的领导。有的地方党委十分注重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每年都会确定几部法规列入党委工作要点,分别进行督查以推动落实;有的地方则紧紧围绕中央和同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当地实际出发,开展立法工作;有的地方探索完善党领导立法工作制度规范,规范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地方党委请示报告立法重大事项的工作程序;有的地方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作用,制定党组工作规则,明确工作范围与程序。
新赋予的地方立法权工作成效明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为推动我国立法工作,特别是地方立法工作的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
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使我国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在原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9个较大的市基础上,又增加273个,包括239个设区的市、30个自治州和4个未设区的地级市。
记者从此次座谈会上获悉,立法法修改两年多来,赋予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截至今年7月底,全国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273个市(州)中,已经批准确定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有270个,占98.9%。其中,有256个市(州)已制定并经批准地方性法规437件。
突出地方特色确保国家法律贯彻执行
有特色是地方立法生命力的重要体现,也是检验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标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增强立项的科学性、权威性,这就要求地方立法突出地方特色,选择重点问题。
为使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更加具有适应性、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各地方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结合当地特色,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出台地方性法规。为扎实推进扶贫开发和保障改善民生,广西、河北等地方人大制定扶贫开发条例等;为适应老龄化社会,北京等地出台有关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为增绿护蓝,海南、吉林、黑龙江等地纷纷出台地方性法规,引领推动生态建设。
围绕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水土保持、食品安全、人口与计划生育、老年人权益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开展立法活动,不但极大地维护和推动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也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和支持。
积极稳妥先行先试确保改革于法有据
对于改革决策涉及现行法律空白,又需要为依法行政提供相关法律依据的,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作出规定,使政府推行改革措施于法有据,填补了国家立法的空白,为地方改革开放和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遵循。这也成为我国地方立法的一个重要特色。
针对当前社会存在的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医闹”问题,江西省坚持问题导向,出台《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为依法解决难题提供了规范;为推动自贸试验区健康发展,上海、天津人大常委会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既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又充分体现自贸区特色,制定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为自贸试验区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浙江省则结合本省“五水共治”的经验,出台《浙江省河长制规定》,将党中央和有关法律精神加以具体化。
这些地方性法规,不仅为本地区的改革发展提供了保障,也为国家层面的统一立法积累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