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自治区党委和市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市旗区、苏木乡镇人大要在2017年9月至11月同步进行换届,这次全市旗区、苏木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领域广、程序多、要求高、时间紧、任务重,目前,换届选举工作已拉开帷幕。近日,就社会普遍关心的旗区、苏木乡镇人大换届选举有关问题,市旗区、苏木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乌云达赖结合《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以及市委换届选举工作精神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这次旗区、苏木乡镇人大换届选举的总体情况是怎样的?
答:这次我市旗区、苏木乡镇人大换届选举涉及9个旗区、51个乡镇,将有130多万选民依法直接选举产生新一届旗区、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100多名。我市130多万选民通过旗区、苏木乡镇人大换届选举,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又一次重要实践。
2、这次旗区、苏木乡镇人大换届选举的时间安排上有什么要求?
答:按照自治区党委的部署,旗区和苏木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在今年9月至11月上旬进行,苏木乡镇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于11月20日前召开,旗区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于12月10日前召开。为确保换届选举工作如期完成,有几个关键的时间节点我们应把握好,一是各选区要在10月18日之前(即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二是各选区要在10月23日之前(即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三是各选区要在10月31日之前(即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四是各旗区、苏木乡镇在11月8日之前选出新一届人大代表。
3、哪些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在我国,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我国宪法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列为公民基本权利的首位,它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
宪法第三十四条和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也就是说,具有中国国籍、享有政治权利、符合法定年龄,只要具备了这三个基本条件,并履行了相应的法律手续,就可以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公民与选民有什么不同?
答: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的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选民是指依照选举法的规定,经过选民登记,确认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我国,凡年满18周岁,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并依法进行了选民登记的中国公民都是选民。
选民与公民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选民不仅有中国国籍而且必须年满18周岁,而公民却只有国籍限制;②选民不包括被依法剥夺了政治权利的公民,而公民只要具有中国国籍,即便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仍属公民;③只有依法进行了选民登记的人,才能称其为选民。
5、什么是选民登记?
答:选民登记是选举机构对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实行登记造册,以便参加投票选举的一项选举制度。选民登记实质是对公民是否具有选举权进行确认,是将公民在法律上享有的选举权转化为实际上能够行使的选举权的必经程序和环节。符合法律规定有选举权的公民,只有经过选民登记这个法定程序,其选民资格才被确认,才能领取选民证,参加选举活动。
6、选民登记如何进行?
答:选举法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7、什么是选区?
答:选区是直接选举中选民在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时所划分的区域,是组织选举、开展选举活动的基本单位,同时也是当选者履行职务的主要活动区域。也就是说,只有在直接选举中才有选区划分问题,即只有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的选举中才有选区划分问题。
8、选区划分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选举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在实践中,农村牧区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的比较多,城市按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比较多。
9、离、退休人员在哪里进行选民登记?
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离、退休人员可以在户口所在地或者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登记。
10、驻在苏木乡镇的不属于该级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事业单位如何参加选举?
答:驻在苏木乡镇的不属于该级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不参加苏木乡镇人大的换届选举,而只参加所在县的换届选举。
11、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师生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答:本行政区域内在校师生登记时,选举机构在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前首先要考虑选举日是否在假期。选举日不在假期的可在学校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如选举日在假期的,应当参加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选民登记。
12、各类开发区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答:各类开发区不是一级行政区划。开发区设立的管委会是上一级政府派出的经济管理部门,不是一级政权机关。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居住在各类开发区的选民应当参加其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区旗区人大代表的选举。旗区选举委员会按照居住状况或工作单位划分选区时,也要包括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
13、在本地区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怎样进行选民登记?
答:在本地区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原则上应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一是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有条件的可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现居住地的有关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提供方便。二是委托他人投票。凡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选民,经原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
如果本人要求参加现居住地选举,在依法办理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本地区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
14、选民可不可以在两处同时参加选民登记?
答:按照选举法规定,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因此,每一有选举权的公民不能在两处同时进行选民登记。
15、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怎么办?
答:根据选举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16、如何提名产生人大代表候选人?
答:根据选举法规定,我国采取直接选举方式选举人大代表的,应按选区提名产生代表候选人。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自己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情况,如候选人的个人经历、工作表现及议政能力等。代表候选人经选举委员会汇总后交各选区选民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必要时可以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17、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可否包括被推荐者本人?是否一定要征求被推荐者的意见?
答:选举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其中10人以上联名,不包括被推荐者本人。
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不一定要征求被推荐者的意见。
18、推荐某人为代表候选人的选民超过10人,但是没有联名,被提名人是否可以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答: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候选人,才能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民单独或不满10人分别联名提名同一候选人,总人数相加虽超过10人,但没有达到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出,被提名人不能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19、对代表候选人有何要求?
答:为了使选出的人大代表真正能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积极履行职责,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当注意:一是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选民。三是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能够履行代表职务的素质和能力。四是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注意优化代表结构。要保证来自基层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在代表中占有适当比例,妇女代表有适当数量;少数民族代表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保证;连任的人大代表要占有一定比例;非中共党员代表人士占有一定比例。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时要综合考虑上述对代表的要求。
20、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怎么做?
答: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包括国籍,是否拥有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是否在其他地方已担任人大代表职务等。对代表候选人提供的个人情况,选举委员会有责任进行了解核实。对候选人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向选民通报。
21、人大代表如何实行差额选举?
答:差额选举是我国选举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时,都要严格法律规定的差额比例实行差额选举,不能以任何借口不实行差额选举。否则,依照法律规定,该选举结果无效。选举法规定,直接选举中,每一选区一般只能选出1至3名代表,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如果某选区要选代表3人,该选区正式代表候选人应该是4至6人。
22、法律为什么规定要介绍代表候选人?
答:在选举过程中,代表候选人是由各方面提名推荐的。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选民不一定都熟悉,特别是有些代表候选人平日从事的工作与选区选民直接接触的机会不多,有很多选民对他们缺乏了解,尤其是在联合选区,这个问题更为突出。因此,选举法规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是完全必要的。通过宣传、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可以使选民了解候选人,更好地进行比较、选择,好中选优,选出满意的人选。
23、介绍代表候选人有哪些形式?
答:介绍代表候选人有三种形式:(1)由推荐人推荐时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所提候选人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后,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2)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3)选举委员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24、代表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活动如何组织?
答: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因此,见面活动应当由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见面的具体方式可以采取座谈会、见面会的方式。在见面时,选民可以提出一些以利于进一步了解候选人的有关问题,候选人可以根据提出的具体问题,有针对性地给予答复。
25、选民投票有哪些方式?
答: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26、选民如何参加投票选举?
答:选民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后领取选民证,并根据选举委员会公告的投票日和投票地点,凭选民证领取选票,依法参加投票选举。
27、什么是选民证?
答:选民证是指经由选举机构依法进行选民资格审查,发给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具有行为能力的公民、盖有选举工作机构印章的证明书。选民证是选民参加选举活动的凭证,须写明选民的姓名、性别、年龄等项内容。在选举日,选民凭选民证进入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会场领取选票。选民证只准本人使用,不得转让。
28、选民因事外出,可否委托他人代为投票选举?
答:选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29、如何做好监票人、计票人的推选工作?
答:为保证选举的公正性,在组织选举前,要进行监票人、计票人的推选。根据选举法对监票人、计票人回避的规定,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
30、使用流动票箱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一是流动票箱只能向因患有疾病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等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投票或者参加选举大会投票的人员开放。二是流动票箱一般应当有3名以上的工作人员执行,其中2名以上监票人,事前由监票人验箱并加封上锁。选民写票时不允许工作人员围观,更不允许工作人员代写、代投。三是流动票箱的选票应当与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的选票同时开箱,一并计票。四是对因特殊原因选举日不能参加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投票的选民,需要选举委员会派工作人员带流动票箱登门而投票的,其家属或者亲友应事先告知选举委员会统筹安排。